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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华与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住所地福建省瓯市芝山县。被执行人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华申请执行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肇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1406,971.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华诉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