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新春与叶月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春,叶月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443号原告:赵新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葛晋、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月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7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25911。负责人:叶伟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春与被告叶月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赵新春负担。审判员 刘战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