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起诉人马立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3613号起诉人马立本,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中山南路148号。本院收到起诉人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马立本诉称:中国银行定淮门支行业务员邵瑾于2014年5月赴原告马立本所在的金大江酒店洽谈贷款事宜。期间由马立本之妻刘厚芳提供了房屋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及马立本的身份证。邵瑾然后让原告签署了有关贷款文件。后因故贷款未果,直至被告2015年5月21日向秦淮区法院起诉信用卡使用纠纷,原告才知道当时签署的并非是贷款文件,而是信用卡使用申请材料。因原告系文盲,签字时只有一人在场,对所签内容茫然不知。此后被告以原告涉嫌信用卡诈骗向公安报案,并向秦淮法院申请撤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让原告精神遭受重大折磨,给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害。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实和理由均涉及在审、在办案件,应在上述案件中得到处理;另,根据目前起诉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备被起诉人侵害其名誉权的初步证据,故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立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旭审 判 员 蒋 浩审 判 员 王 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