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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聪与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632号原告刘聪,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陶春竹,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42号负1号1-14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000-0。法定代表人侯文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琳,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聪诉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聪自愿撤回对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荣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