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振毅与赵昌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毅,赵昌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724号申请执行人:徐振毅,男。委托代理人:吴长云。被执行人:赵昌厚,男。申请执行人徐振毅与被执行人赵昌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