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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振毅与赵昌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毅,赵昌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724号申请执行人:徐振毅,男。委托代理人:吴长云。被执行人:赵昌厚,男。申请执行人徐振毅与被执行人赵昌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