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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717号原告徐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