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向世云与向淑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世云,向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向世云,男,汉族,生于1936年3月2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X,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向淑群,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X,农村居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淑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世云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淑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有存款105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向淑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南坝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1050.5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宣汉衙门口支行的X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龙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弋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