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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林鹏飞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鹏飞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刑初2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鹏飞,出生于浙江省,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2008年4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21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鹏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学良出庭支持公诉。林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林鹏飞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的情况下,将笔记本电脑和发射机设备安装在其驾驶的×××号宝骏轿车内,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等地通过占用正常移动、联通通信基站频率发射信号,迫使用户手机与正常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联通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代开发票”内容的短信息86970条。林鹏飞使用的设备系伪基站,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2015年12月23日,林鹏飞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与南极街交口处正在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伪基站发射击机一个和笔记本电脑一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林鹏飞的行为构成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林鹏飞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技术鉴定书、伪基站设备认定书、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林鹏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鹏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及无线电频率,发送内容违法的短信,数量较大,其行为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秩序,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情节严重,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林鹏飞曾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林鹏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林鹏飞所使用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鹏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本案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伟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