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川,系溧阳市周城文教书店业主。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知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张文川银行存款39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白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