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段长江与王晓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长江,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段长江,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段长江与王晓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长江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2762元。被执行人履行2762,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