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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资产管理委员会,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159号原告: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郭春宏,主任。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钱晓玉,总经理。原告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资产管理委员会诉被告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先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翟羽、被告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资产管理委员会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4年4月24日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龙华工业园1号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租金每月5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是被告却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在2015年3月、7月、9月、10月支付了4万元之后,被告就不再继续缴纳租金,至今拖欠租金8万元,原告经多次催告,被告扔拒不支付,故原告依法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租8万元(2015.5.1-2016.4.30日共12万元,在扣除4万元)。被告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应扣除3个月房租,剩下的6.5万元我愿意分期付,在2016年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村民委员会(甲方、出租人)与被告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龙华工业园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高新区龙华工业园1#厂房共500平米1层车间出租给乙方使用;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乙方须先付租金后使用;每月租赁费用5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半年费用叁万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壹万元保证金;甲方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等。上述协议签订后,甲方将乙方即被告承租的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在租赁期间支付了原告租金40000元(含被告交付的保证金10000元),2016年2月中旬,被告将租赁的房屋空置,丢给龙华村委会负责人,但双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厂房的钥匙也未交给对方。因原告向被告催要租金未果,遂依法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经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机构,承接、负责管理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村民委员会的资金、资产、资源等集体资产。上述事实,有证据原告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文件(弋政(2015)81号)、31号会议纪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表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原告提供被告向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村民委员会租赁厂房的证据真实、充分,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应予认定,双方由此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管理该村委会集体资产的单位依法主张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被告租赁龙华村委会的厂房后,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其行为显然与法相悖,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给付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应扣除3个月房租,但根据租赁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在2015年10月即应支付完全部租金,被告虽于2016年2月将厂房丢给出租方负责人,但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且被告未能将厂房的钥匙交给出租方,故不能认定被告在该时间点转移了租赁物的使用权,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资产管理委员会租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芜湖迈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沐先龙附适用的法律规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