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诉万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万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3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欣。委托代理人舒兵。被告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告万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1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