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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与殷叶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殷叶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921号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兴业街88号。法定代表人巫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叶挺。被告于月霞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叶挺、于月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19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御东国际23幢1305室房屋一套,房价总计464889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39889元,余款32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现要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7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本金7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6%计算支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该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此款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