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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曾研与成都中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锐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研,成都中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锐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904号原告:曾研,女,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嘉文余,成都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中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西二巷1号-5号。法定代表人黄崇文。被告:四川锐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城守东大街59-71号蓝光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黄琪。原告曾研诉被告成都中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锐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原告曾研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中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锐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研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锐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研撤回对被告成都中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锐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研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