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542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03X。被告郑某,女,仡佬族,贵州省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88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黄丽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