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姚少明与吴秀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少明,吴秀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133号原告姚少明。委托代理人刘海虎,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少明诉被告吴秀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庆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