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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文军、潘丽丽等与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潘丽丽,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381号原告刘文军,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生。原告潘丽丽,女,汉族,1986年6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文军。被告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殿合。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刘文军、潘丽丽诉称,2015年3月2日,原告刘文军、潘丽丽通过被告向沧州银行贷款,被告向原告索要30万元保证金。到2016年3月3日,原告将银行贷款及利息全部还清,原告向被告请求退还30万元保证金,被告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保证金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刘文军、潘丽丽保证金300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本案诉讼费290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