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文军、潘丽丽等与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潘丽丽,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381号原告刘文军,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生。原告潘丽丽,女,汉族,1986年6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文军。被告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殿合。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刘文军、潘丽丽诉称,2015年3月2日,原告刘文军、潘丽丽通过被告向沧州银行贷款,被告向原告索要30万元保证金。到2016年3月3日,原告将银行贷款及利息全部还清,原告向被告请求退还30万元保证金,被告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保证金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刘文军、潘丽丽保证金300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本案诉讼费290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