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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指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合美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余姚市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合美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余姚市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焕发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沈志强,沈丽娟,宁波神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指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伟明。被执行人:宁波合美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31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志强。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岑建力。被执行人:宁波焕发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陆焕炯。被执行人:沈志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余姚市兰江街道沈湾村2队,身份证号码:3302191968********。被执行人:沈丽娟,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余姚市兰江街道沈湾村2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2********。第三人:宁波神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军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合美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余姚市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焕发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沈志强、沈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宁波神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单户适用)、债权转让合同、浙江法制报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证据。经审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余姚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具体转让事宜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处理。工商银行余姚支行和信达资产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单户适用),工商银行余姚支行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本案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公司,并于2015年7月1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相关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3月31日,信达资产公司与宁波神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信浙-B-2016-031号的债权转让合同,信达资产公司就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宁波神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4月13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相关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宁波神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过程是明确、连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变更为宁波神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