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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袁春开与周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勇,袁春开,郭吉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委托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春开。原审第三人郭吉发。上诉人周勇因与被上诉人袁春开、原审第三人郭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勇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勇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周勇已预交),减半收取790元,由上诉人周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