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拴群、袁英军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4年12月20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1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乙,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4年12月20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1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代检察员黄雅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渑池县张村镇三化沟村硖石组南玻袁某甲麦地内,非法设置电网进行狩猎,共狩猎四次,捕获野兔5只,其中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食用一只,其余4只由被告人袁某甲以每只2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所得赃款80元二人分赃。另查明,经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乙的证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袁某乙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袁学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