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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42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程燕梅(原告之母),1977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少云,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伟,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天津万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苑鑫,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忠益,校长。委托代理人许景山,该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跃军,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