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42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程燕梅(原告之母),1977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少云,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伟,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天津万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苑鑫,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忠益,校长。委托代理人许景山,该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跃军,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