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雷湘琴与覃事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湘琴,覃事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9号申请执行人雷湘琴,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事委,男,1953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湘琴与被执行人覃事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事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湘琴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雷湘琴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湘琴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彩票款10863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覃事委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湘琴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冉成文审判员 杨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自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