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俊兰与孙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兰,孙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104号原告黄俊兰,女,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孙芳,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俊兰诉被告孙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黄俊兰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