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泰兴市延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延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545号原告泰兴市延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斌、曹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才,1979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延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市延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延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兴市延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