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淳刚与孔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刚,孔令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潼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淳刚,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孔令智(又名孔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刚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令智给付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16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孔令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孔令智已交纳案件款115800元(案件款100000及利息13500元、案件受理费2350元)且申请执行人淳刚已领取该案件款,执行费1602元被执行人孔令智已交纳,故被执行人孔令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