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1执第1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廖家贵与朱声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家贵,朱声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第1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家贵,农民。被执行人朱声传,居民。廖家贵与朱声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声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廖家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声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声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声传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了案款5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03元、应负担诉讼费170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50元。现本案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共计597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