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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刑更2号罪犯谢某甲,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简阳市。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了(2014)简阳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简阳市司法局以谢某甲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二次警告和一次行政拘留,仍拒不改正,建议本院对谢某甲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某甲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不假外出和不按时提交书面报告,于2015年4月20日和8月18日被简阳市司法局给予二次警告;同年12月15日又因不假外出,不按规定保持手机畅通,故意逃避监管,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上述事实,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岔片区社会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签到表,三岔司法所社区矫正信息定位系统监控情况登记表,训诫笔录,谈话记录,证人谢某乙、方某某、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二次警告和一次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谢某甲宣告缓刑四年的部分;二、对罪犯谢某甲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娟代理审判员  罗书成代理审判员  胡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