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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谷文朋诉被告常延刚、王秀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文朋,常延刚,王秀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250号原告谷文朋,男。被告常延刚,男。被告王秀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文朋诉被告常延刚、王秀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谷文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文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文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谷文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