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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理国喜与张镇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理国喜,张镇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412号原告理国喜,男,1975年9月25日。被告张镇普,男,1976年8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理国喜诉被告张镇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理国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理国喜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加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