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理国喜与张镇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理国喜,张镇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412号原告理国喜,男,1975年9月25日。被告张镇普,男,1976年8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理国喜诉被告张镇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理国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理国喜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加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