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裕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梁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广州裕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梁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伟,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广州裕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梁伟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裕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梁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252号���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肖 杰执行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