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鱼升旗与王军平、王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升旗,王军平,王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838号原告鱼升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智君,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敏娟,女,汉族。原告鱼升旗与被告王军平、王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君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鱼升旗的委托代理人鱼广会、被告王军平的委托代理人李智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敏娟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鱼升旗诉称,其与被告系同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承诺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78000元,并从诉讼之日起以7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归还日止。被告王军平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实际是其向原告先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3分,一年利息就是18000元。在打借条前,又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所以在打借条的时候总数就写了78000元。这钱被告愿意归还,但现在没有能力。被告王敏娟辩称,其与王军平原系夫妻关系,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济独立,王军平经营生意其均不知情,也未参与。王军平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其借款多少及是否合法均以王军平的答辩为准。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王军平向鱼升旗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一年期利息为18000元;之后,王军平又向鱼升旗借款10000元。两次借款连本带息共78000元。2014年11月1日王军平为鱼升旗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鱼升旗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正(¥78000元)借款人:王军平,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11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鱼升旗多次向王军平催要均未果。2016年1月19日,王军平与王敏娟协议离婚。2016年3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8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以78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归还日止。审理中,由于原告拒绝调解,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离婚协议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军平2014年11月1日第一次向鱼升旗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因双方的约定超过年利率24%,故应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月息2分计算一年利息12000元计入本金;王军平第二次向鱼升旗借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故从2015年11月1日起,王军平向鱼升旗的借款本金为72000元。王军平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故王军平应按本金72000元及月息2分从2015年11月1日起向鱼升旗偿还借款及利息。王军平辩称其与王敏娟已离婚且王敏娟对该笔债务不知情,因王军平与王敏娟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未有约定,亦未约定该笔债务为王军平的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王敏娟对王军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王敏娟辩称王军平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军平、王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鱼升旗借款72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以72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王军平、王敏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君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