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友朋、孙云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谢友朋,孙云华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董事长。被告谢友朋。被告孙云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友朋、孙云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谢友朋、孙云华银行存款105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友朋、孙云华银行存款1050000元人民币,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旭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