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翠香与刘晓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翠香,刘晓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38号原告唐翠香。被告刘晓霞。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晓霞的地址“潍北监狱”无法送达。上述情况,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翠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