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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翠香与刘晓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翠香,刘晓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38号原告唐翠香。被告刘晓霞。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晓霞的地址“潍北监狱”无法送达。上述情况,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翠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