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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刘悦,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静,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戴更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9元,减半收取8544.5元,由原告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秀杰审 判 员  张贵秀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