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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卢金星与韩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星,韩贵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卢金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贵兰,农民。原告卢金星诉被告韩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金星委托代理人王军利、被告韩贵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金星诉称,被告韩贵兰与赵孟彦系夫妻。2009年8月25日被告之夫赵孟彦借我现金100000元,约定利息2000元,并于当日为我出具欠条一张。赵孟彦因事故已死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孟彦去世后,我找被告韩贵兰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韩贵兰偿还我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赵孟彦为原告出具的借款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2009年8月25日赵孟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2000元;2、证人郭某出具的证言一份,证明原告受胁迫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不予质证。对证据2有异议,称所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系双方同意达成的协议,且已履行。被告韩贵兰辩称,借款事实正确。赵孟彦借款较多,共126万。2015年6月21日我与原告达成协议,我给付原告15800元,该笔债务结算清了,并于当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上有证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赵某签字。签订协议并没有胁迫原告。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该笔借款结算清了。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15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支付原告15800元,原、被告间债务结清。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称,对协议书本身无异议,协议已履行,但该协议是在我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签订时不仅有我在场,还有其他债权人,当时被告提出拿出20万,按比例分配,为自身利益考虑,只能签订了该协议。赵孟彦出事故后,赔偿金约45万元,所有债权人的债款是否真实,不能核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韩贵兰与赵孟彦原系夫妻,2015年1月赵孟彦因交通事故死亡。2009年8月25日赵孟彦借原告现金10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2015年6月21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内容如下“协议书时间:2015年6月21日地点:赵孟彦家经给债权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赵孟彦因车祸2015年1月份去世,共欠16户债务总金额:126万,为了弥补各位的损失韩桂兰拿出20万元作为补偿,一次性按比例分给大家。债主姓名:卢金星原欠:10万应支:15800元现金支出以后双方永不反馈,不再追究此事。中证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赵某韩贵兰2015年6月21日”,该协议书上有原告和被告的签名。本院认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该笔10万元借款发生在被告韩贵兰与赵孟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韩贵兰未提供夫妻双方财产各自独立的证据,应认定为被告韩贵兰与赵孟彦的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于2015年6月21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10万元,给付原告15800元后双方债务结清,互不追究。原、被告均在协议书上已签字,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在借款人赵孟彦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在多名中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借款人之妻被告韩贵兰与原告达成,应认定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原告自协议签订之日就对未获偿还部分借款的债权已自愿放弃。故原告在上述协议履行后再要求被告偿还未获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主张其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系受被告胁迫,仅提供郭某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未提供其它证据与证明材料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加以证实,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金星要求被告韩贵兰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费1150元,由原告卢金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