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凤英与饶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凤英,饶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57号原告范凤英。被告饶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凤英于与被告饶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凤英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玺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