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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凤英与饶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凤英,饶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57号原告范凤英。被告饶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凤英于与被告饶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凤英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玺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