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国钦与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钦,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281号原告:张国钦。被告: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钦诉被告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钦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因原告张国钦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晓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