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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贾陈飞与林锋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陈飞,林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贾陈飞,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林锋利,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陈飞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锋利给付268096.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67元、执行费39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锋利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执行人林锋利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委托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故本院对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219号案件的执行,委托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