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苑××与被告潘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潘海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47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潘海龙,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苑诉被告潘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丛 涛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忠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