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秉徽与门荣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秉徽,门荣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民初360号原告何秉徽,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无业,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安,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荣先,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何秉徽与被告门荣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显先担任记录。原告何秉徽的委托代理人赵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门荣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秉徽诉称,从2012年6月20日起,原告在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43-2号一层2-2号铺从事宝石机配件零售业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宝石机配件,共拖欠货款19970元不予支付,其在2014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19970元,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970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欠条》(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997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门荣先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缺席庭审,没有质证,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合当事人的意见和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自2012年6月20日起,原告的妻子朱玲在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43-2号一层2-2号铺注册成立了梧州市万秀区灿达宝石机械配件经营部,从事宝石机配件零售业务。原告与其妻子朱玲共同经营该经营部。被告在2013年、2014年期间向原告购买宝石机及配件。2014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立下一张《欠条》,写明:“今欠何秉徽人民币19970.-元整(壹万玖仟玖佰柒拾元整)。欠款人:门荣先。”此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由于被告缺席庭审,本院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货款未付,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付清货款1997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门荣先应付清给原告何秉徽货款19970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实际欠款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门荣先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市中级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0×××8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显先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