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魁与沈冰、郭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魁,沈冰,郭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张魁,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沈冰,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军人。被执行人郭鸿飞,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张魁与被执行人沈冰、郭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张魁车牌号为np5***号普通客车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解除了对张魁车牌号为np5***号普通客车的查封。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逢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