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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肖某某、易某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李某某申请执行太平洋财险某某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易某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李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70号申请人肖某某,男,1943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易某某,女,1945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吴某1,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号。申请人吴某2,女,1990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申请人吴某3,男,1994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申请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关于肖某某、易某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李某某申请执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现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自动履行期届满前已将赔偿款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萍审 判 员  张鸫霞人民陪审员  罗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春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