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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波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波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3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波波,农民。2005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波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波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夜,被告人吕波波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紫薇路通过攀爬落水管的方式进入81号5楼陶某家,窃得苹果IPAD电脑一台。经估价,电脑价值人民币3327元。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吕波波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波波家属已向被害人退出赃款33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波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收款凭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函、回复函、情况说明、收条,证人余某、陈某、吕某证言,到案经过,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波波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盗窃现场视频、沿途轨迹、鑫生宾馆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波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波波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波波在夜间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波波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退回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波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