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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保定盛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巨德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盛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巨德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525号之一原告保定盛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富昌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市巨德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云杉路86号C座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1878522G。法定代表人史胜武,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了(2016)冀0602民初5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保定市巨德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查封了担保人张亮、杨弟仙位于保定市XX东路XX号院X-X-XXX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XX**)。现因本案已审结,双方同意用已冻结存款履行给付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保定市巨德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解除担保人张亮、杨弟仙位于保定市XX东路XXX号院X-X-XXX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的查封。审判员  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