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59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蒙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