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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59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蒙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