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徐美兰与白山市山本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美兰,白山市山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22号申请人:徐美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白山市山本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杨义斌。申请人徐美兰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山本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泉阳镇沿河街房产证号009X**,建筑面积1306.35平方米、房产证号009X**,建筑面积582.06平方米、房产证号005X**,建筑面积580.61平方米的房屋,保全价值10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山本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泉阳镇沿河街房产证号009X**,建筑面积1306.35平方米、房产证号009X**,建筑面积582.06平方米、房产证号005X**,建筑面积580.6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志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