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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苏美红与刘晓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美红,刘晓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850号原告:苏美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琰。被告:刘晓梅,农民。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美红与被告刘晓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苏美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美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美红承担。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