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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裴军与闫凤强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军,闫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29号申请执行人裴军。被执行人闫凤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裴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凤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74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