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美霞与霍绪锋、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霞,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1367号原告周美霞(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赵佃彬,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孝,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19号,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相红,该单位职工。原告周美霞与被告霍绪锋、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美霞的委托代理人赵佃彬,被告霍绪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美霞诉称,2014年9月19日12时10分,被告霍绪锋驾驶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挂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右转弯时,与顺向赵海波驾驶的鲁G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G挂车(载原告周美霞)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霍绪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海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被告霍绪锋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运输公司,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霍绪锋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驾驶的车辆是我自己的,该车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给原告垫付2000元,要求返还。对事故认定的责任有异议。被告运输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霍绪锋于2013年7月签订“购车合同”,将本案所涉车辆卖于霍绪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被告霍绪锋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应提供驾驶人员的营运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主车50万,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需商业三者险承担,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自费药、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12时10分,被告霍绪锋驾驶其所有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挂车,沿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肇事处,与赵海波驾驶的鲁G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G挂车(载原告周美霞)相撞,致车损,周美霞伤。原告周美霞伤后到昌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0288.2元,被告霍绪锋垫付医疗费2000元。2015年3月26日,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美霞的伤情程度属伤残九级范畴;2、被鉴定人周美霞所受损伤所需误工时间建议为300日左右;3、被鉴定人周美霞所受损伤所需护理期限建议为90日,其所需护理人数建议为住院期间2人,出院后1人,其所需营养费建议为1200元人民币左右;4、被鉴定人右上臂损伤所需后期医疗费用建议为18000元人民币左右,面部瘢痕所需后期医疗费用建议为2000元人民币左右。花鉴定费2200元,检查费125元。该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霍绪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海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美霞无责任另查明,周美霞曾用名周素花,其母亲高桂香,生于1945年7月4日(农历),其父亲周炳杰,生于1947年12月17日(农历),高桂香、周炳杰夫妇共生育2个子女。还查明,2013年7月29日,被告运输公司与霍绪锋签订一份购车合同,被告运输公司将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车卖给被告霍绪锋,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车辆的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鉴定意见、鉴定费单据、检查费单据,被告运输公司提供的购车合同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被告霍绪锋有异议,但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霍绪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霍绪锋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周美霞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已经把该肇事车辆卖给被告霍绪锋,只是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其不承担诉讼费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其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自费药,却未提交证据证明自费药的具体数额,自费药应当在交强险部分优先赔付。由于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周美霞身体九级伤残,且面部瘢痕还需后期治疗,必然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9871.97元,伤残赔偿金69844元(17461元20年20%),护理费13598.68元(117.23元26天2人+117.2364天),后续治疗费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12969.6元(10808元12年20%÷2人),(母亲)10808元(10808元10年20%÷2人),鉴定费2200元,检查费12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5169元计算有误,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误工费应为21804.78元(117.23元186天);主张的营养费1200元,虽经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由于原告既不是年幼、年迈者,又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支出营养费,故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交通费300元,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也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为181022.03元(29871.97元+125元+69844元+21804.78元+13598.68元+20000元+2000元+12969.6元+10808元)。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共计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即42715.42元(181022.03元-120000元)70%。由于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限额,所以被告霍绪锋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美霞同意返还被告霍绪锋垫付款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美霞经济损失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美霞经济损失42715.4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周美霞返还给被告霍绪锋垫付款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周美霞对被告霍绪锋、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6100元,由原告周美霞负担55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5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予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奎堂审判员 纪修朋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