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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昱谊,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冯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