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昱谊,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冯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关注公众号“”